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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概述】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这次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分为总则,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组成和职责,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责任追究,附则,共6章39条;选举办法分为总则,选举工作机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候选人产生,选举程序,辞职、职务终止、罢免与补选,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40条。
【中公点评】
为适应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及村民自治实践发展的新形式、新需要,发展和完善村民自治的最新成果,广西将村民自治实践、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积累下来的切实可行的好经验、好做法和政策措施,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推动了村民自治实践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值得借鉴。
在基层民主实践中,村委会选举是一个重要的民主形式,是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体现。但显然,这种自治不是放任自流,不等于上级有关部门就不去监督、不闻不问、乐得逍遥。基层群众的自治,其真谛应是由基层群众自己当自己的家,其他人和组织机构不可以乱伸手、瞎指挥;同时,上级有关部门依法为其护航,保证其自治的公正性、合法性,简言之即“在位不越位”。
基层情况非常复杂,基层群众的状貌也极为不同。在一些民主素质的土壤还很贫瘠的地方,在一些利益纠葛与博弈比较剧烈的地方,基层自治制度容易在实践中走样。尤其是基层选举,总有一些人想通过不正当手段博取上位,目的就是通过权力的获取进而操纵群众的利益,谋取自己的利益。在这种情势下,很多村民并不懂得选举的程序和规则,即使感觉不对却又说不出所以然。这就是我国基层自治实践道路上最大的问题和障碍。
面对这样的现实,放手和放任是不对的,插手和管制同样也是不对的。在基层选举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行事,首先确保自己不违法。在这个前提下,在法律和法治的轨道上,对基层选举予以认真指导和全程监督。这种指导的实质就是把民主的能力交给群众,使群众明白自己拥有什么样的民主权利、怎样去行使自己的权利。以这种监督防止有不正当利益诉求者肆意侵犯群众的民主权利,给基层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撑腰,为基层民主自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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