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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新疆

    法制网记者 潘从武 通讯员 杨娜 杨德淼

    “法院执行案件的绝大多数是金钱给付案件,其中有不少的案件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措施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从而形成了‘执行不能’,‘执行不能’客观存在,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压力,但其并不属于‘执行难’的范畴。”11月28日,有华夏第一州之称的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了多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并对巴州两级法院严格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的相关情况进行了通报,希望申请执行人和社会各界对法院执行工作理解并支持。

    不能简单将“执行不能”归责于法院执行不力

    据巴州中院执行局副局长郭晓辉介绍,执行工作是法院的工作的难点,也是社会普遍关注法院工作的一个热点。基本解决执行难既是法院捍卫司法权威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途径。目前全国法院紧紧依靠各级党委的领导、人大的监督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正在全力开展基本解决执行难活动。执行难的突出问题得到缓解但一部分案件经法院多方努力,还是不能执行到位,执行不能是客观存在的。

    郭晓辉说,“执行不能”这类案件不是法院主动作为、加大力度,就能执行到位的。这类案件的一部分即使法院使出浑身解术,也都可能在短期内或者是永远发现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这类案件还有一部分是被执行人受自身客观经济条件限制,如靠低保、靠他人救济维持生活的,确实没有偿还能力,这种“执行不能”是无法避免客观存在的,本质上属于申请人即债权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执行不能”案件也给法院工作也造成了很大压力。近年来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法院执行案件总量大幅上升,仅巴州两级法院2016年底执行案件数量就比2013年底翻了一番,案多人少的压力是一方面,但有不少压力来自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有一些申请执行人,当法院已经穷尽财产查找手段,甚至反复查找依然没有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仍不依不饶向法院提出各种要求包括无理要求,有的甚至采取检举、举报、网上曝光等方式给法院执行工作制造压力,拿不到案件执行款,就一味地归责于法院执行不力, 由此给法院执行工作带来很大困扰。

    “执行不能”与执行难是两回事

    郭晓辉介绍,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或采取了必要的措施查找不到财产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而执行难主要是因为被执行人规避或抗拒执行、有关人员或部门干预执行以及法院执行人员消极执行、拖延执行、执行措施不到位、执行方法不得当等情形造成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全部执行的情况。

    据悉,“执行不能”案件不是法院解决执行难的实质目标,最高法院确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是要实现“四个基本”: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执行不能”案件有执行可能后将“起死回生”

    “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结束执行程序。郭晓辉说,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少量一部分可以终结执行,绝大部分“执行不能”案件法院将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办法处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履行了应有的执行措施和执行方法,仍然无法使案件得以执结,在确定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由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因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结案方式。对于“执行不能”案件,巴州两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均以裁定形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院将严格规范执行程序 坚决和减少人为产生“执行不能”的案件

    郭晓辉说,巴州两级法院将通过严格措施,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比例,防止和减少人为地产生“执行不能”案件。

    “为避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滥用,巴州两级法院将严格执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对每一个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严格程序要件和实质性要件,坚决杜绝不规范的使用该程序制度甩包袱、推责任。”郭晓辉表示。

    郭晓辉同时提醒“执行不能”案件的债权人,对于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他说,巴州两级法院也将定期进行被执行人的财产核查工作,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在第一时间采取执行举措,确保一些有执行可能的案件“起死回生”,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当天,巴州中级人民法院还对外发布了多起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例:

    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无固定收入 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赵某于2015年4月开始给被告任某提供劳务,任某共欠赵某劳务费282750元,后经催要无果,申请人赵某遂起诉,经巴州和静县人民法院审理,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判令任某需支付赵某282750元。申请人赵某于2017年1月1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和静县人民法院多方调查,任某在金融机构无任何存款,也没有房产、车辆、不动产等财产可供执行,且发现任某涉及多个债务纠纷,均没有执行完毕。 ; ;

    对被执行人任某财产核查后,确认任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固定收入,和静县人民法院对其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之后,和静县人民法院对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生活拮据且患重症 无能力偿还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蔡某某诉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轮台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1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蔡某某支付货款3800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990元,合计41990元,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蔡某某向轮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判决给付金额。执行中,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轮台县人民法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该院查询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登记机构、金融单位后,除发现有一套按揭贷款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房产是以被执行人陈某某的丈夫(病重已去世)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正在按揭还款,至今未办理房产登记。

    另查,被执行人陈某某12岁的儿子患病需要治疗,其自身在2017年5月经医院确诊患有肝恶性肿瘤、慢性乙肝病毒性肝炎,也正在治疗、化疗期。法院将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及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并提出法院拟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轮台县人民法院将该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集资诈骗狱中服刑 无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执行不能”

    陈某杰集资诈骗罪一案,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杰骗取任某某、张某某等55人受害人7628361元,被告人陈某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罚金30万元。同时对55名被害人的未能追缴的赃款继续追缴。

    上述刑事判决生效后,就受害人损失判决继续追缴的判项,巴州中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执行局执行。执行中经确认协同陈某杰共同诈骗的两名同伙在逃,至今未归案。

    陈某杰除在公安局办案期间扣押的两辆汽车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查扣车辆经法定评估拍卖程序,两辆汽车公开拍卖后以581500元成交,拍卖成交所得案款扣除评估费可分配金额为573120元。该案总标的为7628361元,按照受骗金额的统一比例7.51%给55名被害人分配,55名被害人中,分得最多的为59796.87元;分得最少的为741.99元。

    该案被告人陈某杰正在监狱服刑,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巴州中院依法裁定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