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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扣发年终奖违背道义人心-评论-齐鲁晚报网

余先生在广东江门做保安已有一年,过年前想辞职,经理告诉他,辞职可以,但是没年终奖了。2月2日公司发出年终奖通知后,余先生和其他同事一样,收到一笔和工资一样数额的奖金。看着年终奖终于有着落了,想着做完这个月就回乡下,于是余先生第二天就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但想不到,提出辞职之后,这笔原本已经到手的奖金就“飞”了。

春节前既是“跳槽季”,也是年终奖的发放时段。对于春节前后跳槽的人们,提前离职能否拿到年终奖,是他们最关心、最不放心的一个问题。按照常理来讲,年终奖是对上一年度工作的肯定与奖励,即便提前离职,只要出色完成了上一年度工作,就应该拿到年终奖。然而,近年来一些企业将年终奖变换成了“防跳槽奖”,只要员工提出离职,辛辛苦苦一年挣来的年终奖就化为乌有了,不免有违道义人心。

严格意义上说,年终奖并非只是一笔奖金。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和补助等等都是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其中奖金部分包括生产奖。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综合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由此可见,年终奖其实是工资的一部分,其发放有严格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而不能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用人单位不能以员工要跳槽为由,扣发原本应当发给员工的年终奖。

随着《劳动法》等相关法律的普及以及劳动监察执法力度的加大,近年来企业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的现象逐渐减少,但辞职扣发年终奖的现象依然不少见。其实,扣发年终奖就相当于没有足额发放工资,性质与克扣工资没有区别。只是年终奖往往被视为工资之外的奖金,用人单位在这方面扩大化了分配自主权。就这种情况而言,劳动者可以向就职单位依法提出诉求,或者向劳动人事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当然,现实的情况往往很复杂。就年终奖来说,如果劳资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职工辞职用人单位扣发年终奖,就属于涉嫌违法行为;如果劳资双方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奖金,所谓年终奖只是浮动奖金或者是奖金红包,甚至于职工之间是不公开的,那么辞职的职工就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了。所以,规范年终奖的发放,还是要回到法治轨道上来,在签署劳动合同时将用人单位的种种口头承诺变成受法律保护的白纸黑字。

有的用人单位将年终奖异化成“防年中跳槽奖”,有的则变脸为“防年终跳槽奖”,其实无不是为了防止员工跳槽。用人单位基于此的种种顾虑与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是,真正防止员工跳槽,不是靠年底的奖金约束的,而是靠富有人情味的企业文化聚拢员工的。动辄以克扣奖金相要挟,这种名声传扬于市场坊间,对用人单位来讲将是得不偿失的。(燕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