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共同致富”要不得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通报了2起党员干部涉黑涉恶腐败典型案例,其中一个案例颇耐人寻味——2015年至2017年间,时任岑溪市归义镇大冲村党支部书记的符锡昌与村民符某义、符某昌等人,通过强行拦路的方式,敲诈勒索大冲村二组山场老板陈某等人“开路钱”共计196868元。设卡勒索所得平均分配给全村各户,符锡昌一家从中分得1300元。2018年7月,符锡昌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村干部组织村民强行拦路,对附近的富商老板收取“开路钱”,这种现象不由得让人想到小说戏剧中剪径强人口中常喊一句话——“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想过此路,留下买路财。”显然,剥开“所得平均分配给全村各户”的所谓“共同致富”的外衣,设卡勒索本质上与剪径强人的行径并无二致,是违法犯罪行为,绝非个别网友所称的“劫富济贫”。
在法治社会,任何人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党员干部在遵纪守法上理应成为表率。常言道,为官一任,造福一方。作为村党支部书记,替村民办实事、为村民解烦忧、带领村民共同致富是好事,但前提是不能触碰纪法的红线,更不能干拦路打劫的强盗勾当。像符锡昌那样,把设卡勒索得来的“开路钱”,全部平均分配给全村各户,自己“仅”得1300元,看似把村民“举过了头顶”,实则把纪法践踏在脚下。
这一个案,也折射出当前农村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例如,有的村干部法治观念淡薄、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办事的能力不足;有的村干部搞“一言堂”、当“土霸王”,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把民主集中制、集体决策抛在脑后……类似问题正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绊脚石”“拦路虎”,亟待加以解决。
“村看村,户看户,群众看着村干部。”村干部作为带领村民致富的“领头雁”,必须努力提高自身能力素质。要学法规政策、做“明白人”;要学致富本领、做“带头人”;要学惠民之策、做“有心人”。如此,才能适应新时代农村基层治理工作的新要求,才能带领广大村民在致富奔小康的“阳关大道”行稳致远。(匡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