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宏观机构改革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制度层面上的改革,而且昭示了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初心
文 《法人》特约研究员 刘兴成
2018年3月21日,中国两会结束后的第一天,中共中央全文对外公布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与以往政府机构改革大相径庭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变革之全面、深刻,出乎海内外预料。
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亮相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让全面依法治国找到了组织,这是中国全面依法治国的里程碑式事件,在悠久的中国历史上破天荒第一次。民主是自下而上的,法治则是自上而下的。法治是需要推动的,有中央的专门组织推动,法治进程的效率和效果将殊不为同。在中国这样地域辽阔、拥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法治应当是统一的。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无疑是适应中国国情的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举措。
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目的是,负责全面依法治国的顶层设计、总体布局、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作为党中央决策议事协调机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统筹协调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研究全面依法治国重大事项、重大问题,统筹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等。
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司法部。司法部由原司法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重新组建。司法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草案起草,负责立法协调和备案审查、解释,综合协调行政执法,指导行政复议应诉,负责普法宣传,负责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管理,负责律师公证和司法鉴定仲裁管理,承担国家司法协助等。
重组的司法部,部门职责大为加强,有助于与侦查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协调工作和监督制约,有利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
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意味着全面依法治国成为中国执政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从此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党和国家战略。
中国宏观机构改革于法有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脉相承的。《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授予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和司法权的权力者是全体人民。全体人民之所以授权,是为了让权力合法有效运作并保障民众的权利,同时也为了防止权力本身对民众权利的侵害。在宪法框架下,各个权力机关应当各司其职,遵守宪法和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守法,即各个权力机关必须守法。
《宪法》第二条关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规定,与执行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中国宏观机构改革彰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价值取向。
维权体制代替维稳体制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在决定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同时,决定不再设立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决定不再设立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决定将中央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划归中央政法委员会、公安部,表明中国要进入维权就是维稳、有力维权方能有效维稳、维稳与维权相辅相成的良性循环,用维权体制代替维稳体制。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超级大国,维稳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用维权体制代替维稳体制是更高明的维稳,既能体现政治正确,又能降低社会成本,还能提高维权和维稳的效率。
为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中国宏观机构改革将监察部、国家预防腐败局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反腐败相关职责整合,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责,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等。
中国宏观机构改革于法有据,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机关通过宪法修正程序,成为《宪法》第三章第七节的内容。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是对维护国民权利的根本保障。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机关的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是:1、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引人注目的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公安部在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收集邪教组织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治安的情况并进行分析研判,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等。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准确含义,一是打击邪教组织要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公安部门就无权打击;二是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依法打击的对象,如果邪教组织没有违法犯罪活动,就无从打击,邪教组织本身不能成为公安部门打击的对象。依法打击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是用维权体制代替维稳体制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目的是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职责。中国宏观机构改革在组织上保障党和国家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推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维护国民权利,昭示了法治的初心、决心和信心。
(作者系北京市中永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律师,财经法律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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