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以市场准入为规制对象,建立公平、开放、透明、自由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从解决政府与企业管理关系、部委职权关系、央地关系三方面入手,实现依法治国、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机统一,从而真实、有效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制度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长期以来,我国的市场监管职权设定并不明确,市场准入管理措施散见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中,彼此之间存在不少重叠和冲突。同一市场监管事项既可能受多个部门的重复管理而加重市场主体的经营成本,也可能因部门的疏忽导致对重大准入事项缺乏审查,无法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还存在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所设定的市场准入管制与中央法律法规、其他地方政府法规冲突的情况,导致地方市场壁垒和隐性市场准入层出不穷,影响了一体化市场的构建。
对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明确了监管职权的设定,只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列入其中,对于违反设定权限设立的事项、实际失效事项、不符合清单定位事项责令相关部门即时审查删减,并对应当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不再由政府进行事先审批,对于政府管理缺位的及时增补,对于社会前沿经济问题特别重视,为建设协调一致、科学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贯彻依法治国贡献了制度基础。
以往我国政府为管理型政府,在市场准入上采取严厉的管制态度,存在将监督措施或评估措施按照准入审批管理的现象,导致隐性市场准入大量滋生。而现在对于部分存在解释争议并可能导致隐性准入的法律法规,只有在被纳入清单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市场准入管理,否则就仅应被视为监督与评估举措。
市场经济灵活多变,中央政府需要重视全国市场的重大发展与重要需求的转变;地方政府要尽量不割裂地方市场与全国市场的统一性。因此市场管理与监督机制必须呼应全国市场和地方市场的多元需求,建设动态化的市场制度才能与时俱进,及时发现并解决主要经济矛盾。《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在现行负面清单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建立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结构调整、法律法规修订等情况,适时调整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结构与内容,为多方评估与反映机制为具体方式,维持自身对市场经济的敏感性。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在合理化准入门槛、平等对待国内外投资者方面均为营商环境的优化贡献了巨大价值。
例如,清单准确地理顺了市场准入与特定区域、空间管控规定的关系,明确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空间相关活动的管控规定属于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利用规划,不属于市场准入管理,避免符合规定的投资经营行为受到不正当的阻碍;同时,清单重点反映了时代问题,对本土经济遭遇的特殊且重要的经济挑战予以严格规制,如将“禁止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单独列为禁止事项;清单还进一步整合了分散的其他负面清单的内容,如将《互联网市场准入禁止许可目录》适时纳入,减少了清单分散带来的营商环境优化成本。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是适用于境内外投资者的一致性管理措施,是对各类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管理的统一要求。境外市场主体在中国的投资经营虽然要遵守外商投资负面清单,还要按照国民待遇原则,遵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与境内投资者平等享受国民待遇,平等享有投资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