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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综述

  少年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关系着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

  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处于多发态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使少年儿童远离伤害,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为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撑起坚实的保护之伞。

  架起司法高压线

  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权益历来坚持优先保护、特殊保护和重点保护的原则,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采取零容忍的态度。2018年11月、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两批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强奸女学生10余名的小学教师陈玉章被判处并执行死刑案,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拦路抢劫未成年学生并结伙强奸未成年女生10余名的潘永贵被判处并执行死刑案,山东省临沂市强奸多名幼女并强迫幼女卖淫的何龙被判处并执行死刑案。人民法院坚持以高压的态势震慑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以严厉的惩处给心怀不轨者敲响警钟。

  “对那些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和便利条件性侵、残害儿童的,对那些将校园青少年学生和留守儿童作为犯罪目标的,坚决依法从重惩处。犯罪性质、情节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的,坚决判处死刑,绝不姑息。”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指出。

  织密制度之网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织密未成年人权益刑事司法保护的制度之网——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并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该意见明确了“奸淫幼女明知认定”“公共场所当众猥亵认定”“校园性侵案件中教育机构民事责任承担”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法律适用标准;对于承担教育、监护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强奸、猥亵未成年人,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强奸、猥亵农村留守儿童等严重情形,明确要求从严惩处;对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缓刑,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织密制度保护的网络,架起不容触碰、逾越的高压线。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参与起草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报告、处置、临时安置以及签发人身保护裁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程序等问题进行明确,激活了长期虚置的法律条款,有力回应了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虐待、性侵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

  良法是善治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参与立法修改论证,对涉及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虐待、强制猥亵妇女儿童,嫖宿幼女,强迫卖淫等犯罪,研究撰写专题报告,报送典型案例,为相关立法出台建言献策。

  探索联动机制

  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远远不够。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与检察、公安、教育、民政、团委、妇联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动机制试点项目,统筹社会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为构建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相互衔接的未成年人联动保护机制积累有益经验。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山东省青岛市开展惩治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试点项目。五年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细化工作职责、注重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联动、加强制度创新,强制报告、未成年人隐私权保障、严格负有特殊职责人员责任、优化儿童成长环境等制度性滞后障碍得以初步破解。在强制报告方面,青岛市两级法院确立“四个一”制度,即法院联合相关机关、部门,确定“一所学校、一所医院、一个社区、一个村镇”作为联系点,深入开展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宣传,定期进行情况摸排。如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召开本级联席会议后,对教育局等联动单位进行了强制报告制度和被害人心理、隐私保护方面相关知识的培训,在随后一起案件中,体现出具体效果。市北区某小学59岁男教师猥亵9岁女童,家长反映到学校后,学校一方面积极支持家长报案,一方面迅速上报区教育局,同时由校领导根据教育局的指示,劝说该教师投案自首,并安排车辆、陪同人员及时跟上,在最短时间确保犯罪嫌疑人到案。整个案件从发案、侦查、起诉到审判,几乎无缝对接,确保了证据扎实,事实清楚,案件得以快立、快审、快结。被告人被判处四年有期徒刑后,法院将判决结果及时向区教育局进行通报,该犯信息亦录入区教育局、区公安分局的数据信息库。

  2015年3月,一起在网吧猥亵男童的案件引起了时任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梁丹的关注。

  眉山地处中国西部,全市留守儿童近5万人。2015年1月,眉山中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全国预防惩治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的试点单位,牵头起草并与市委综治办等十部门发布了《关于建立预防惩治侵害留守儿童犯罪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建立实行强制报告、临时监护、前科预警及查询、司法建议与年度报告、被害人救助五项制度,并建立运用留守儿童基础数据库、合适成年工作人员数据库、侵害留守儿童犯罪案件数据库三大数据库予以联接支撑。“试点工作开展后,我们考虑的不仅是审判和惩治,还要思考如何防患于未然,堵住存在的保护漏洞,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梁丹说。

  经过四年多探索,眉山中院以保护留守儿童为重点,将预防惩治性侵害犯罪、拐卖儿童及涉家庭暴力犯罪等统一纳入试点工作,主动向前向后延伸审判职能,协调多部门联动发力,推动社会管理完善,有效提升了对未成年人特别是留守儿童的司法保护水平。

  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一直在路上

  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关注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案例指导和业务培训。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针对拐卖妇女儿童、性侵害未成年人、虐待伤害儿童等社会突出问题,研究出台五部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写了四部审判指导图书,并在北京、山东、四川等地举办多期审判业务培训班,提升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司法理念和业务水平;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已先后发布虐待、伤害、拐卖、性侵儿童典型案例共10余批40余件,增强公众预防犯罪的意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社会管理薄弱环节,注重进行专项调研,认真研究改进的对策。

  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性侵案件中,被告人庞华曾因奸淫幼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此后又因猥亵儿童犯罪四次被判刑、一次被劳教,服刑服教时间累计长达17年,2008年又因猥亵一名幼女被提起公诉。纵观其犯罪历程,司法机关每次均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庞华给予了较为严厉的处罚,但其回归社会后,在缺乏有效管控措施的情况下,基本是每次刑满释放不久就再次实施犯罪。法庭庭审中,庞华仍声称不会悔改。

  “庞华案让我们意识到单靠刑罚打击显然难以有效预防和遏制性侵犯罪。许多性侵犯罪人特别是性侵儿童的犯罪人,存在难以矫治的人格心理问题,导致再犯率高,亟须从法律制度方面探索建立特殊的矫治、管控措施。”长期从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赵俊甫说。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离不开司法的保驾护航。坚持严惩与严防双管齐下,坚持主动与联动齐头并进,捍卫公平正义,严惩违法犯罪,人民法院的脚步一刻也不曾停下。(记者 孙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