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分享国内外新闻资讯
Menu

法治守护美好生活

法治守护美好生活

——《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实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新修正的《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解读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记者 陈奕樊

3月31日下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和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4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詹鸣,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慧雄,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尧臣,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吴秋菊,省科技厅副厅长朱皖,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黄宇,省林业局副局长李林山,就3部法规的有关情况进行解答。发布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程水泉主持。

焦点一:《湖南省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

优化管理体制机制,让创新开花结果

长株潭自创区条例如何确保跨区域、跨部门的管理体制机制高效协同运作,让创新真正开花结果?

詹鸣介绍,自创区建设涉及长株潭三市和省、市、县三级政府以及几十个园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是省级层面加强统筹协调,市县层面加强协同合作,园区层面加强简政放权,改革创新,先行先试。

“加大对园区的‘放管服’改革力度,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詹鸣说,条例规定,省、市有关部门应当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或者委托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并在自创区先行先试行政审批;有关政府及部门和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对自创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应当采取有利于保护创新的监管标准和措施,对创新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在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的前提下设立观察期;鼓励自创区内园区与其他园区构建联动协同发展机制。

激活园区创新活力,打造人才集聚高地

人才是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指标,也是创新活动中最为活跃、最为积极、最为关键的因素。

“我们在立法中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的理念,就‘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各类创新人才开展了重点调研、专门研究,希望出台的条例能为自创区打造成为人才集聚高地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朱皖表示。

针对自创区存在的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对较难、引进人才不均衡以及相互竞争的问题,条例规定,长株潭三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引进使用专项制度和创新型人才引进、培养计划。同时规定,自创区高层次人才可以在三市的一个市内申请落户。

如何让人才留得住、用得好?条例在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试点、专业技术人才和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特岗特薪的薪酬激励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此外,条例还赋予自创区内园区管理机构享有人事管理优化调整的自主权,实行以聘用制为主的人事管理制度,并明确了选人用人不受身份、资历、任职年限的限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

焦点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

紧随上位法,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

湖南是“有色金属之乡”,又是农业大省。长期以来,有色金属采选、冶炼活动带来的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因农药化肥过度施用,农业面源污染亦较为严重。

“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地方立法,是当前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强有力法制保障的迫切需要。”刘尧臣说,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环境保护工作、污染防治工作着力推进,在多年的实践中积累了经验,有比较好的实践基础。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出台后,省人大常委会利用已有的基础,迅速启动立法程序,并着重考虑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决定采用“实施办法”这种实施性立法的形式。在上位法的基础上,根据湖南实际,对一些突出问题作出细化、补充性规定,较快地完成了立法任务。

立足省情,实施办法打上“湖南标签”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既要立足省情,补充细化,又要吸收湖南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经验。”吴秋菊说。

针对河流底泥与周边土壤污染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实施办法规定,支持湘江、资江、沅江、澧水和洞庭湖流域内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四水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洞庭湖河床底泥环境质量状况监测。

针对我省优先保护类农用地面积缩小的问题,实施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进行预警提醒,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是造成我省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实施办法细化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义务,要求其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规定涉重金属、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污水处理池、污水管网等污染防治设施,应当采取可视可监测的技术措施,防止污水渗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对症下药,强化各类用地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

土壤污染具有很强的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一旦污染,治理修复的难度大、周期长、成本高。黄宇介绍,实施办法重点对农用地、建设用地、工矿企业的污染防治和风险管控作了制度设计,制定了管控措施。

在农用地防治方面,实施办法规定,从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合理使用符合标准的兽药、饲料以及饲料添加剂,控制使用量和使用范围,防止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还规定散养密集区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畜禽粪污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

在建设用地防治方面,实施办法规定,应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度,列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六种情形;对污染状况超标的,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针对工矿企业,实施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应当依法承担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治理和恢复责任,统筹做好生产、治理和恢复工作;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国家规定的长江重要支流岸线和洞庭湖岸线限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焦点三:新修正的《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积极回应民众关切,补齐我省野生动物保护短板

我省野生动物资源比较丰富,也是消费利用较多的省份。“疫情发生以来,广大人民群众对全面禁止非法交易和滥食野生动物的呼声不绝。”刘慧雄说。

现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是1988年6月通过实施的,一些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上位法已不相适应。新条例针对非法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细化了有关法律责任;野生动物养殖户经济补偿有了新的规定。

刘慧雄介绍,及时修改条例,旨在以法治手段管源治本,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健全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的监管机制,补齐野生动物保护上的制度短板,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我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