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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在深开庭

■ 深圳特区报记者 王若琳

9日,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发布消息称,位于深圳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就三起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进行正式询问。记者从深圳国际仲裁院获悉,该三个案件均涉及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仲裁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成立及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后,根据有关规定受理的首批案件。

最高法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直接审查仲裁协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披露,3月26日上午,该庭就申请人运裕有限公司、北京港中旅维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维景京华酒店有限公司、新劲企业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三案进行询问。这是国际商事法庭首次正式询问案件当事人,也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就仲裁司法审查案件首次询问当事人。深圳市中苑城商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后,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其他各方分别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仲裁条款。由于上述三案为关联案件,合议庭在征求当事人意见后,决定一并询问。

审理上述案件的合议庭由张勇健、高晓力、奚向阳、丁广宇、沈红雨五名国际商事法庭法官组成,对各方当事人委托的律师进行了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各自委托的律师围绕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这一争议焦点,就“主合同”是否成立、仲裁条款独立性、仲裁条款是否成立等多个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在询问开始时,各方均明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确认合同中仲裁条款效力适用的法律。对于律师引用国际法律、外国法律、判例进行说理和提交的英文参考资料,两位法官也认真倾听和关注。在询问即将结束时,各方表示愿意就纠纷解决方式进行协商。

创新机制更快更透明,有利于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和业务总监谢卫民。谢卫民透露,此次开庭询问的三宗关联案件涉案金额约十亿元,涉及中国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属维京群岛等多个法域,当事人约定以深圳作为仲裁地。当事人对仲裁协议产生异议时,按照以往规定,要向深圳中院、广东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逐级提出审查申请,而此次由具有终审裁决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直接审查仲裁协议效力,相当于开通了一条快捷解决纠纷的“绿色通道”。

刘晓春用五个“更加”来形容这一创新机制的重大意义:程序更加快捷,减少了可能因逐级上报而造成的迟延,极大提高了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效率;司法审查更透明,很好地回应了商界和仲裁界的需求;开庭方式更加开放创新,认真倾听关注律师引用的国际法律、外国法律、判例,并打破以往由三人组成合议庭的惯例,由五名知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查标准更高,当事人在深圳享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高标准的司法审查服务,体现了最高法和国际商事法庭对国际仲裁的强有力支持,有利于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深圳成为大湾区国际争议解决高地,为快捷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树立样板

深圳是全国目前唯一一个同时设有具有终审权的国际商事法庭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的城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在深圳设立。36年前的1983年,作为粤港澳地区第一家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又称“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特区建设的需要在深圳应运而生。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国际仲裁机构,深圳国际仲裁院于去年12月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与第一国际商事法庭一起,开始发挥“1+1>2”的作用,使得中外企业更加信赖深圳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刘晓春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国际商事法庭第一案直接审查国际商事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突出了深圳在粤港澳大湾区以及一带一路背景下法治营商环境的机制创新,为快捷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树立样板。他相信,这种机制创新有利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核心引擎建设。

刘晓春表示,深圳国际仲裁院作为粤港澳大湾区唯一一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机构,将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和法律界、工商界的支持下,继续坚持“独立、公正、创新”的理念,解决境内外当事人的商事纠纷,积极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国际仲裁的合作和融合,共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