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为武汉市民在2号线南延线光谷火车站站换乘地铁11号线。中新社记者 张畅 摄
中新社北京5月10日电 (记者 张子扬)中国司法部10日就《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
意见稿包括总则、规划建设、运营服务、安全管理、城市轨道交通特别规定、法律责任、附则等共七章,六十七条。
意见稿显示,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拍卖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线路。
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包括非法拦截或者强行上下城市公共交通车辆;非法占用城市公共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擅自进入城市轨道交通线路、控制中心、车辆基地或者其他明示禁入的区域;干扰城市公共交通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其他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扰乱乘车秩序等行为。
意见稿称,城市轨道交通反恐防范、治安防范、消防安全设施设备和场地、用房等,应当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根据意见稿,从事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的单位、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社会公众可以在2019年6月10日前登录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