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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一级要先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

(本文原标题:《敲黑板!国家卫生健康委解读“互联网+医疗健康”三大文件创新点》)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今天(9月14日)上午在委机关2号楼新闻发布厅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介绍《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远程医疗服务管理规范(试行)》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有关情况。
健康报道记者
想问一下焦雅辉副局长,就是此次发布的三个文件主要是针对于我们医疗服务的新业态,在政策的创新点上有哪些,请您介绍一下,谢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副局长 焦雅辉

省一级要先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

谢谢你的提问,其实我们这三个文件都是创新,从互联网+医疗健康来讲它就是一个创新,这些年尤其最近几年在医疗服务领域新业态也是不断的在涌现,其中最活跃的就是互联网+这样一个业态,我们通过互联网的技术来提供一些相应的医疗服务,那么总结概括起来呢,我们这次主要的创新点有以下这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就是我们对“互联网+医疗”进行了一个分类的管理,那么大家可以注意到我们这一次是三个配套的文件,并且刚才也跟大家介绍了我们这三个文件是如何来分类的,那么我们在起草这三个文件之前对全国现在“互联网+医疗”整体进行了一个梳理,大致分为两大类,一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一些诊断和治疗的核心业务,第二类是围绕着诊断治疗以外的内容,像预约挂号,诊间结算,移动支付,信息推送等等,这些是在诊断和治疗以外的这部分,这三个配套文件主要是针对第一大类的,也就是围绕着诊断和治疗的这个核心业务来进一步的再给它梳理和划分。那么围绕着诊疗服务我们划分成了远程医疗服务,这是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之间的,或者是医疗机构通过第三方平台跟其他的医疗机构开展的这种服务叫远程医疗服务。
第二种就是叫互联网诊疗服务,就是医疗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把它的服务的空间来进一步的拓展和延伸,像我们今天来参加发布会的两家医院,华西和邵逸夫医院都开展了相应的互联网的诊疗服务,还有第三类就是互联网医院,是大家最关注,也是热议最多的,并且也是争议最大的一个领域,所以分类管理是我们一个创新点。
那么另外的第二个创新点就是创新了监管方式,因为这些医疗服务的新业态对于我们来讲也是挑战,尤其是对于互联网上的行为监管,不仅是“互联网+医疗”在监管方面存在着一些挑战和困难,在各个行业,各个领域涉及到了“互联网+”的,在监管方面其实都存在着同样的挑战,所以我们这一次提出来要对互联网医院进行准入审批前,首先要建立省一级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监管平台,也就是说建立这个监管平台是审批互联网医院一个重要的前提,如果省里边没有建立起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的话,就不能审批互联网医院,这个监管的平台要对所有的不仅仅是互联网医院,包括互联网诊疗,包括远程医疗服务,要对所有通过互联网的在线医疗服务进行监管,包括医务人员资质的监管,包括诊疗行为的监管包括处方流转的监管,包括信息安全的监管等等,只要通过互联网开展医疗服务的,必须都要接入到互联网的医疗行为监管的平台。同时,远程医疗和互联网诊疗的主体都是实体医疗机构,所以这个是线上线下一致的监管,这个是毫无疑问的。对于互联网医院,其中有一种形式是第三方来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但是它提供服务必须落地在实体医疗机构,这个是实现线上线下监管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那么也就是说把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变成一个责任共同体,双方共同的来承担相应的这个法律责任,这样的话更加有利于我们实施线上线下统一的监管,这是第二个创新点。
第三个创新点就是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这个也是前期我们在征求意见的过程当中大家最为关注的,一旦在互联网上的诊疗行为发生了损害,或者发生了纠纷以后,患者去找谁投诉,谁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这个也是我们的一个创新点,在三个文件当中都分别明确了法律责任的主体,互联网诊疗责任主体就是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首先要向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来提出诉求,由这个落地的实体医疗机构和互联网医院共同来承担责任,那么他们两者之间的法律责任的分担根据协议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远程医疗服务分为两类,一种叫远程会诊,一种叫远程诊断,远程会诊现在用的比较多,会诊的受邀请方只是提供诊疗的意见,最后诊断和治疗的决策权依然在邀请方,所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承担由邀请方来承担,那么远程诊断,现在我们很多大医院都在建立医联体,在医联体内我们利用远程的方式,采取一种措施解决基层人才能力不足的问题,就是“基层检查,上级诊断”,这种情况下由邀请方和受邀方两者共同来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我们在三个文件当中分别针对不同的诊疗的形式,明确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这也是我们的第三个创新点。在这个探索的过程当中,我们也会加以总结和完善,谢谢。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