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媒体报道,1月9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称“浙江银保监局”)对各银保监分局、杭州银行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下发了《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浙银保监便函〔2019〕9号)(以下称“监管提示函”或“该函”)。
监管提示函的内容虽然仅有三条,但在行业内引发了不小的震动。
一、监管提示函重点内容
(一)监管要求的重申
监管提示函再次重申了141号文中已经明确的以下几点:
1、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
2、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3、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
(二)监管要求的新增
除上述重申的监管要求以外,该函增加了针对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方面的属地化要求:
1、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
2、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二、监管提示函的影响
当前,几乎所有商业银行均或多或少地参与或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
以放贷主体为标准,可以将银行互联网贷款的业务模式划分为直接贷款和联合贷款两大类。监管提示函对于以上两类业务模式均产生了直接而重大的影响。
(一)直接贷款
1、业务模式
市场上虽然也存在部分传统商业银行通过手机银行或直销银行推出自主研发的纯线上信贷产品,直接获取C端客户。但有目共睹的是,受制于金融领域的强监管态势和传统银行科技力量相对薄弱等因素,传统银行的互联网化发展之路一直举步维艰,大部分直销银行的发展事实上非常有限。
相对来说,更常见的业务模式是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推出信贷产品。银行看中的一方面是金融科技公司在获客方面的经验和数据积累,另一方面是在反欺诈、网络风险防范等领域的技术和风控能力。因此,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重点在于获客和风控两个层面。
2、监管提示函的要求
监管提示函针对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的合作提出了以下要求:
在内部管理层面,进一步明确“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
在外部合作的权利义务层面,银行要进一步梳理完善与合作机构合作的协议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边界,明确银行与合作机构在客户信息共享、风险防控、不良处置化解、贷款核销、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权利义务。
3、主要影响
在线上获客方面,此前银行更多地依赖于流量巨头输送贷款用户。但该业务合作模式中,风控、贷中管理、贷后催收和兜底责任一般由合作机构承担,银行更多地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在“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的监管要求下,逐渐被淘汰。
目前比较典型的合作模式是由金融科技公司为银行输出风控技术,金融科技公司向银行提供技术服务、量身定制风控模型系统等,由银行使用前述系统和技术对客户进行反欺诈验证、信用评估、风险评估、核定信贷额度与价格等。在现有监管体系下,风控输出的业务模式可能会被更广泛的采用。
(二)联合贷款
1、业务模式
自141号文提出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后,实际上目前主要的联合放贷模式是传统银行与互联网银行的联合放贷。典型的互联网银行包括微众银行、网商银行、新网银行等。
2、监管提示函的要求
除了重申141号文的监管规定外,此次下发的函针对联合贷款业务又提出了以下新增要求:
(1) 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2) 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边界,明确银行与合作机构在客户信息共享、风险防控、不良处置化解、贷款核销、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权利义务。
(3) 对于无法提供贷款审查审批基本资料,或者所提供信息无法满足贷款审查审批需要的合作机构,不得与其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4) 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将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通过互联网渠道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3、主要影响
目前,互联网银行贷款业务上大多数作为发起行,与传统银行合作开展联合放贷模式进行,即互联网银行(即推荐行)负责精准获客、风险管理、运营服务,基于共同的贷款条件和统一的借款合同,按约定比例出资,联合传统银行(即被推荐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像微粒贷等信贷产品即采用了以上业务模式,客户获取的贷款资金主要来自于各传统银行。
对于被推荐行来说,除了放贷规模和利润的提升外,对于其核心风控能力、客户积累等方面并无多大裨益。在与有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时,被推荐行此前仍不能摆脱沦为资金通道的局面,在“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的要求下可能将受到遏制。
而对于推荐行来说,监管提示函的打击更为严重,主要体现在资金来源和属地化要求两个层面:
(1)资金来源
就目前发展情况来看,互联网银行的信贷业务资金大部分主要来自于注册资本和同业资金。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16号),银行账户分为I、II、III类账户,II类账户较I类账户少了转账(向非绑定账户转账)功能,且仅可进行小额取现。III类账户仅能办理小额消费及缴费支付。按照监管规定,互联网银行通过非现场渠道仅能开设功能受限的II类账户,使得互联网银行吸储功能受到制约。
由于缺少线下网点,线上远程开户受限,尽管互联网银行通过各种优惠措施,但吸收存款依然存在诸多困难。现阶段互联网银行负债端多数依赖于股东资金以及同业负债,客户存款占比较低,资金渠道单一。
而监管提示函对于城商行等资金不得出省的要求则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互联网银行的发展。
(2)属地化要求
自2014年民营银行牌照放开以来,监管部门已批准筹建了17家民营银行,其中多家民营银行属于互联网银行。据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显示,部分互联网银行基本信息如下:
根据对上表及行业实践的总结,互联网银行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互联网银行的股东主要为国内大型互联网巨头公司,通过背后的股东方的用户基础和导流优势加快其线上业务发展。 借助技术手段实现业务创新,服务于线上用户。 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优势,在服务模式、客户群体、风控制度等领域进行创新,为没有享受到传统银行完善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和小微企业提供小额贷款服务。 在服务模式上不设物理网点,主要通过在线展业,绝大多数业务均通过在线申请、云端审批并迅速完成签约。 在风控制度上主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和模型实现对个人的征信分析,绝大多数贷款产品都不需要抵押和担保。
而监管提示函提出的属地经营规则、严格管控异地授信的要求,和互联网银行与传统银行开展联合贷款业务所采用的线上贷款模式本身打破地域限制的互联网属性相冲突。在此项监管要求下,很多互联网银行的业务发展可能会受到较大的限制。
三、结论
虽然浙江银保监局的该监管提示函仅针对本地域范围内的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无论从发文主体、受众或者文件本身的效力上来看,都存在适用方面的局限性,但结合去年年底一份网传版本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内容,我们发现二者在监管态度和监管要求上存在异曲同工之处。因此,我们倾向于认为浙江此次监管提示函的下发,可能意味着监管并未放弃和放松对于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强势监管。无论对于传统银行、互联网银行或金融科技公司来说,都应当对这一强监管趋势加以重视,并作好应对准备。
附:《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原文
关于加强互联网助贷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监管提示的函
各银保监分局,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
近年来,辖内城商行和民营银行通过引入互联网科技公司助贷或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业务(以下统称互联网联合贷款),扩大了业务场景、增加了客户引流渠道、推动了业务发展。但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部分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不够审慎、合规。为此再次强调城商行和民营银行开展相关业务要遵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整治办函〔2017〕141号)、《浙江银监局和宁波银监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授信业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浙银监发〔2013〕20号)等文件中的相关监管要求:
一、核心风控环节不得外包
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应立足于自身的风控能力建设,完善本行的风险控制策略。一是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环节外包,不能异化为单纯的放贷资金提供方。参与银行应开发与业务匹配的风控系统、风控模型,配备专业人员。应独立开展客户准入、风险评测、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确定、贷后资金用途管理。二是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资质的机构提供放贷资金,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三是不具备互联网贷款的核心风控能力和条件的银行,不得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二、立足当地不跨区域
城商行、民营银行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应坚守“立足当地、服务当地、不跨区域”的定位,将长期可持续发展作为目标,通过互联网渠道引入在自身营销、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范围内的客户。要按照客户身份证地址、主要业务经营地、主要居住生活地等维度,建立统一的属地经营规则,按照异地授信管理相关文件的精神严格管控异地授信。开展互联网联合贷款业务,辖内城商行、民营银行法人原则上只能经营本行有分支机构的地域的客户,辖内城商行分行原则上只能经营省内的客户。
三、规范合作稳健发展
一是银行要进一步梳理完善与合作机构合作的协议条款,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职责边界,明确银行与合作机构在客户信息共享、风险防控、不良处置化解、贷款核销、消费者保护等领域的权利义务。二是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三是对于无法提供贷款审查审批基本资料,或者所提供信息无法满足贷款审查审批需要的合作机构,不得与其开展联合贷款业务。
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浙江银监局代章)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