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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瑞卿:履行审判职能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推动我国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企业合法权益,才能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要保护企业家财产和人身安全,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涉纪涉法案件,完善民营企业涉法维权机制,坚持公平公正文明执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为进一步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我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会精神,特邀请相关部门厅局负责人就“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这一主题进行解读。

履行审判职能 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翟瑞卿:履行审判职能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解读人:翟瑞卿(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审判机关,要努力找准审判执行工作与中央和省委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举措的工作结合点,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强力保障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意见》明确提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省高院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民营企业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人民法院要在提升司法理念上下功夫:凡是法律不禁止的,或者不违反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予以支持,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促进民营企业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对民营企业要跟对国有企业,对中小企业要跟对大企业一样,一视同仁,不偏不倚,不能有任何歧视和偏见,推动形成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合作共享、充满创新活力、健康发展的营商环境;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案件时,应当尽可能减轻当事人的负担,为当事诉讼提供便利,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尽早摆脱诉累。

人民法院要在落实举措上下功夫:要准确把握和适用刑事政策与法律,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严格区分正当经营与非法经营,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做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要依法审理各类合同纠纷,维护契约正义,合理判断各类交易模式和交易结构创新的合同效力;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民营企业创新成果和权益;要妥善审理破产和涉及民营企业股权纠纷案件,推进民营企业生产要素优化整合和企业的转型升级;要加大执行力度,努力实现胜诉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记者李炼采写

(责编:赵芳、白鸿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