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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首例“小额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宣判

  原标题:海南首例“小额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宣判 18人获刑

  打借贷旗号,干黑社会的事儿

  海南首例“小额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涉案金额达2.47亿元,18名被告人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个罪名获刑

  江舟

  近年来,小额贷款市场火爆,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也是如火如荼,吸引了不少贷款者的眼球。但小额贷公司良莠不齐,在这个圈子里,既有小额贷公司被骗的,亦有小额贷公司骗人的。海南省的一家小额贷公司通过签订不对等的空白借款合同或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套路贷”方式,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3月31日,海南首例“小额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宣判,海口市中级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等9项罪名判处首要分子赵建灏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其余1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十年不等。宣判后,赵建灏等15人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案涉案金额高达2.47亿元。

  成立放贷公司,攫取非法利益

  2016年6月,赵建灏、李坛宝、林培龙经商议决定在海口成立一家公司,利用“放贷行骗”模式非法敛财。在公司筹建过程中,三人又拉拢刘鸿斌加入。

  赵建灏、李坛宝、刘鸿斌、林培龙共同出资100万元(其中刘鸿斌出资的30万元系赵建灏垫付),成立了海口伍洲信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伍洲公司),刘鸿斌任法定代表人。公司在没有放货资质的情况下,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采用签订单方不对等的空白借款合同或虚假借款协议、肆意认定违约等“套路贷”方式,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2017年4月,伍洲公司从海口市海涯大厦搬至海口市国贸中机大厦办公。接着,他们进行了具体分工。赵建灏负责公司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提供公司放贷所需大部分资金;李坛宝负责公司全面经营管理;黄某受赵建灏指派管理公司财务。公司内设业务部、风控部。业务部门由林培龙、苏某主管,主要负责散发广告等,招揽有贷款需求的被害人。此外,林培龙还负责相关业务培训。风控部门则由刘鸿斌主管,负责对前来贷款的被害人进行资格审查及后续的暴力催收,暴力催收行为由刘鸿斌带领孙某、林某、王某、郑某、庞某等人具体实施。

  2017年7月,为了进一步攫取非法利益,赵建灏、刘行汾、刘鸿斌、陈伟等人又出资成立了海南聚海鑫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海鑫公司)继续从事“放贷行骗”的勾当。据办案人员介绍,聚海鑫公司成立后,赵建灏安排黄某管理公司财务;刘行汾指使谢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安排其负责对被害人车辆GPS的安装与追踪工作,为该公司后续扣车、敲诈勒索提供帮助。

  为捞取更多钱财,聚海鑫公司伙同伍洲公司“风控部”成员暴力催收贷款。聚海鑫公司沿用“套路贷”的经营模式,两家公司人员“相互协作,互相支持”。2018年3月,为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赵建灏等人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伟。

  案卷资料显示,这是一个以同乡、亲戚为纽带,组织严密、成员稳定、分工明确、层级分明,以开设小额贷款公司为掩饰,以贷养黑,以黑护贷,通过“放贷行骗”加“地下执法队”的模式,以非法放贷、暴力催收和接受雇佣帮助他人催收账款等敛财方式,有组织地实施多起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涉案金额高达2.47亿元。经过两年的精心运作,获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继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

  赵建灏等人以伍洲公司、聚海鑫公司为依托,将“放贷行骗”和暴力催收相结合,最终发展成为以赵建灏为组织、领导者,刘鸿斌、李坛宝、刘行汾、林培龙为骨干成员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收费套路多,坑你没商量

  据办案人员介绍,赵建灏等人以放贷快,手续简单等条件为诱饵,通过散发广告、发微信朋友圈等方式招揽借贷客户,这对本身有借贷消费欲望的人很有诱惑力。公司在放贷初始,就安排专人对借贷被害人进行“家访”,诱骗被害人签下条件不对等的空白借款合同,并对办理车贷的被害人车辆安装GPS定位装置,以便催还时定位追踪对方。

  接下来,公司在放款时,提前扣除首期利息及“家访费”“手续费”“保证金”等各种费用,被害人实际得款明显低于合同约定的贷款数额。若是车贷,则在签订单方空白的车辆过户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后,又蓄意制造违约陷阱,以被害人“车辆GPS信号消失”“二次抵押”“信用不好”等理由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

  2016年11月下旬,被害人徐某向伍洲公司办理无抵押贷款6000元,实际得款5400元,后徐某又向另一公司申请贷款,这一消息被五洲公司得知后,刘鸿斌便带着孙靓等人以“二次抵押”违约为由,将徐某带回伍洲公司,采取殴打、逼迫蹲马步、用电棍威胁等方式,逼迫徐某支付本金及违约金5万元,并打电话给徐某母亲进行威胁。“二次抵押”是该组织的常用套路,并借此索取高额违约金。

  2017年6月中旬,被害人曾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伍洲公司贷款,买了一辆价格为13.6万元的马自达越野车,后曾某陆续还了7.2万元给李坛宝。2017年12月20日,李坛宝以担心曾某没能力还款为由,指使刘鸿斌将曾某的车扣留。当晚10时,曾某老公驾驶该车,刘鸿斌等人找到了他,围上去勒令其下车,曾某老公想驾车离开,被刘鸿斌等人开车追赶、逼停。此时,刘鸿斌等人见他不肯下车,便将该车前挡风玻璃砸碎,强行将人拉下殴打,后将曾某老公与车辆带回了聚海鑫公司。翌日凌晨,刘鸿斌打电话叫曾某到聚海鑫公司,李坛宝当场逼迫曾某签订了一份车辆转让协议,用以抵扣曾某尚欠的6.4万元车款。经鉴定,该车价值11.7万余元。

  就这样,该组织凭借其追债手段暴力性突出的“威名”在海口地区的小额贷款行业中“独树一帜”,甚至其他多家从事车贷业务的公司都要借助该组织的风控部暴力催收贷款。

  恶行终有报,18名被告人获刑

  在催收贷款时,采用殴打、拘禁、挟持、威胁、滋扰等违法犯罪手段,向被害人及其家属逼要非法债务,以达到非法侵占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这是这个犯罪组织的主要特点。2016年8月上旬,被害人李某因没有及时还上贷款被非法拘禁。

  除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之外,组织骨干陈伟曾敲诈勒索洪某1.23万元及非法侵入住宅。2016年3月,被害人洪某用位于海口市琼山区凤翔东路佳园江畔人家的房产,向陈伟办理抵押贷款5万元,扣除首月利息、手续费等费用后,实际得款4.27万元。是年5月,因洪某逾期未还款,陈伟伙同他人到洪某家门口贴催账纸条、用油漆喷“欠债还钱”等字样,逼迫洪某还钱,并威胁不还钱就搬出该房子。洪某及家人不堪滋扰搬出住处,陈伟撬掉洪某家的门锁,安排他人住进洪家。半年后,洪某归还陈伟5.5万元,才拿回房子。

  2019年1月,此案由海口市检察院审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28日,海口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赵建灏等多人表示有异议。赵建灏称自己并没有决定公司的管理制度、重大决策、提供公司放贷所需要的大部分资金,也没有安排人负责公司财务,自己只是介绍了一些人进公司,认为自己不是该组织头目。刘鸿斌也否认自己抢劫,称公司让自己去收债,他并没有占有财物的故意,不构成抢劫罪。其余被告人中也有多人表示,自己的行为是民间借贷,不构成非法经营,自己没有“放贷行骗”。

  本案系广大群众深恶痛绝的“套路贷”问题,被害群体中大学生占有较大比例,法院专门把法庭搬到了海口经济学院,以案释法,进行校园普法宣传。由于该案涉案人员较多、案情复杂,庭审时间持续3天。3月31日,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赵建灏为首的犯罪集团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9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互相印证,环环紧扣,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海口市中级法院根据法律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赵建灏为首的犯罪集团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判处首要分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被告人赵建灏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经营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等9项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刘鸿斌、李坛宝、刘行汾、林培龙十七年到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人等获刑三年到十五年不等。

  采访札记

  该案是海南省首例涉黑“套路贷”案件,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公众关注度较高。公开宣判当天,海南省内高校2000余名学生旁听庭审活动。

  被告人被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给人们留下了沉重的反思。至少向社会公众传递四点信息:

  一是提醒社会公众要认清“套路贷”的犯罪本质。“套路贷”在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不须担保、放款快、利息低甚至无利息”等为诱饵,通过“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账”“虚假诉讼”,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催收等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大家不要受迷惑,跌入“套路贷”陷阱。

  二是一些小额贷公司贷款人选择无实际还款能力的人,引诱其借贷,最终贷款额越来越大,使借款人难以脱身,这是当下“套路贷”案件中常见戏码。因此,司法机关应将“套路贷”犯罪作为重点案件,依法进行打击,增加社会公众的安全感。

  三是因“套路贷”犯罪行为而上当受骗的各界人士应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只有大家广泛参与,积极配合,及时有效打击“套路贷”犯罪行为,才能互相守望,打造稳定、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四是本案警告那些参与“套路贷”的犯罪分子,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如果心怀侥幸心理,甚至执迷不悟,以为有什么“保护伞”“关系网”,继续作案的,司法机关将坚决“打伞破网”,依法予以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