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是战国时期法家的集大成之作,它的作者韩非是战国末期著名的思想家、法家代表人物。韩非是韩国的公子,曾多次上书韩国国王,主张变法图强,但未被采纳。他在失望之余,退而著书立说,写下了十余万言的著作。秦王嬴政读了其中的几篇文章后,大加赞赏,发出了“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的感叹。
《韩非子》一书的内容极为丰富,用今天的话说,有关国家统治、社会治理、团队管理、人际关系等,应有尽有,堪称一部资政宝典。特别是,其中关于帝王统治术的内容,可与马基雅维利的《君主论》相媲美。
它对后世的影响更是多方面的,一些耳熟能详的成语,如自相矛盾、滥竽充数、拔苗助长、守株待兔等,都出自《韩非子》。近来,有人甚至提出:《人民的名义》一剧中反贪人员侯亮平等人所具有的特质,在《韩非子》中就已写明,即“必远见而明察”“必强毅而劲直”。
《韩非子》一书的核心思想是倡导“依法治国”,认为“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在韩非看来,法的基本内容无非是刑、赏两个方面,这是治国的“二柄”。但二者不是同等的,而要以刑为主、以赏为辅。为此,他还讲了这样一个故事:鲁国人烧荒时引发大火,眼看大火要烧到都城了,可百姓都去捉那些因逃避大火而四处乱窜的野兽,没人去救火。鲁哀公把孔子找来想办法。孔子说:那些去捉野兽的人有利可图,也不会受罚;而救火无利可图,还有危险,当然没人肯去救火了。如果重赏那些去救火的人,国库的钱全部做奖金都不够。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罚。于是,孔子下令:不救火的人比照临阵投敌罪处罚,捉野兽的人比照私入禁地罪处罚。结果,命令还没传达到各地,大火就已经被扑灭了,而国库一分钱都没花。
显然,这种以刑、赏为内容的法治观,是为了“信赏以尽能,必罚以禁邪”。而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韩非子》还提出了一些具体要求。例如,立法应当明确统一。“明主之法必详其事”,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自相矛盾。又如,实施法律应当基于人情。这是因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故实行法治应当基于这一点,“明赏设利以劝之,严刑重罚以禁之”。再如,执法应当公正严明。《韩非子》中明确提出“法不阿贵”的主张,要求“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些话在今天看来,依然可以找到闪光点。
当然,《韩非子》法治主张的本质,是把法作为维护君主独裁专制的工具。但奸臣蒙骗君主的手段是多样的,仅仅靠法还不足以防范。为了防范君主大权旁落,《韩非子》可谓煞费苦心,提出了法、术、势相结合的主张。法是法律,术是权术,势是权势。君主独裁,要靠“势”的支撑、“法”的维持,更要靠“术”来实施。法依势立,势因术行,由此把君主独裁专制的统治艺术推向了极致。
当然,如果仅仅从法治实施的角度而言,这种法、术、势相结合的主张,指出了法治实施的基本方式和路径:法律必须公正严明,但仅有法是不够的;法要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必须依靠势和术。这里面,势表现为一种法治的权威。只有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才能真正推行法治。术表现为法治实施的手段和路径。势要靠术来加强和维持;同样,法也要靠术才能得以有效实施。术的核心是“循名责实”,即根据法定职责和义务作为判定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
总之,虽然《韩非子》是一门“帝王学说”,但如果抛开其中的糟粕,还是充满智慧的。其中的一些经验和教训,对于当下的治国理政也有启发和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