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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社会主义

原标题:引领社会主义
法治建设新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些论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道路指明了方向。

  一

  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完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顶层设计

  十九大报告指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

  全面依法治国被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后,有力推进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全面依法治国理论,并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确立为各项工作中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然而,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面而缜密的统筹。作为重要的总体设计,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站位更高并整体考量,在很大程度上能捋顺各方关系,有利于整合职能部门的资源,从最高层面统一配置资源,整体协调,共同推进,为依法治国方略“谋大局,把方向”,从中央层面化解阻碍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以冲破某些利益羁绊,形成良性整体机制。

  此外,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还承担着协调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角色。我国具有经济社会发展不统一、地域差异大等特征,在法治建设方面也存在推进力度不一、成效参差不齐等显著问题,尚未形成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体化态势。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将在整体谋篇、设计上提出全局性战略及举措,并对改革过程及成效进行监督落实,从而有力推动中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目标追求,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总体进程。

  二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树立和维护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宪法的生命和权威在于实施”,如果宪法只是被束之高阁,就不能充分发挥其根本大法的作用。落实宪法的权威,其核心就是要将宪法适用于司法审查中,以体现其权威和生命力。“合宪性审查”具有独特的价值内涵,使纸面上的宪法走向现实中的宪法和行动中的宪法,利于形成权力间的制度性制衡;利于实现“以良法促进发展”“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利于实现法治的正本清源,破解积弊已久的“部门利益立法”、“行业利益立法”、“红头文件乱法问题”,实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实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让宪法通过实施获得活的生命,使宪法真正成为现实力量,从而实现宪法目的、彰显宪法价值,真正发挥宪法的定海神针的功能。

  三

  制定《国家监察法》,构建一体化监察体系

  十九大报告提出: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

  国家监察体制的改革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是监察制度的顶层设计,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以法律的形式巩固改革成果,以制度化的约束构建稳固的体制,防止以改革和创新思维取代法治思维。我国于1997年颁布《行政监察法》,2010年进行了有关条文的修订。从体制上看,《行政监察法》重点规范的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监察工作及相应法律责任。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处于《行政监察法》规范范围之外,存在一定的监督“空域”和“盲区”。而且,在这一监察体制下,监察机关的干部人事、财物经费实际上都由地方政府控制,监察机关在工作中缺乏相应的独立性。另外,监察工作需要“一盘棋”的全局意识,广泛调动各方监督力量,以敦促各自为政的监察主体通过法律规范形成监察合力。

  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可以剔除反腐力量分散、作用弱化的体制机制障碍,整合反腐败资源,通过有效运转的制度体系,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制度化、法治化。因此,通过制定全新的《国家监察法》,对我国监察制度体制、机制进行一定的重塑,这是监察工作新态势下改善目前监察制度缺失的必然要求。而且,制定统一的《国家监察法》,是对十八大以来反腐败经验的一次系统总结,也是运用法律手段和形式将反腐经验和成果进行的进一步确认,有助于实现反腐工作的法治化、一体化。

  四

  促进自治、法治、德治相融合,夯实乡村治理体系

  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乡村治理是指以乡村国家机构和乡村其他权威机构,为了维持乡村秩序,促进乡村发展,依据法律、法规和传统习俗等,管理乡村公共事务、提供乡村公共服务的活动。乡村治理体系应包含两个层面:一是国家对于乡村的治理;二是乡村的自我治理。两个层面的治理应当相互依存,相得益彰。因此,乡村治理不仅关涉其内部的自我管理和发展问题,更关系到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建设。

  在乡村自治层面,应通过进一步完善农村自治的组织机构,引导基层组织及村民个人有序参与社会事务,运用村规民约加强基层自治,真正落实村民对于乡村事务管理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以提升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和实效。在国家治理层面,应坚持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方式,使法治的规范性作用与道德的约束作用相互融合。加强乡村法治建设,意味着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中遇到的问题。应强化基层的依法行政,推动基层农村的公正司法,努力形成全民守法的基本局面。加强德治建设,则是要切实发挥德治在乡村治理中的基础作用,善于运用道德规范在“熟人社会”中所起的重要约束作用,从根源上预防和减少农村社会矛盾。

  全面推进法治、德治、自治“三治合一”的乡村社会治理方式,加强乡村依法治理,化解矛盾;弘扬公序良俗,邻里守望,打造崇善社会;加强社会自治,民众自决,激发基层社会活力。进而促进法治、德治、自治有机融合,实现了政府服务、法律与村规民约的有机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