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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革提供法治动力

  立法和改革开放保持“同频共振”,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平稳有序,汇聚起推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法治力量

  作者:王比学

  审议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和民法典合同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等,审议外商投资法草案、疫苗管理法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等,审议关于再次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市大兴区等33个试点县(市、区)行政区域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期限的决定草案……透过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的多项议题可以看出,立法机关主动配合改革需要,通过修法或授权的形式,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并以立法为引领,为改革提供法治动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如鸟之两翼、车之双轮。进入新时代,如何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对于立法机关来说,立法不是被动地适应改革,而应积极主动推动改革。通过立法的引领作用,使改革在法治轨道上顺利推进。例如,污染防治是党中央提出的“三大攻坚战”之一,本次会议就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国务院关于发展海洋经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工作情况的报告等多项议题,从而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法保护海洋生态环境。进入本次会议审议程序的外商投资法,同样是为了推进新一轮对外开放。

  事实上,回眸改革开放40年来的历程,立法推动改革开放的主题,始终清晰可见。修改法律推进行政审批改革,推进外国投资法立法,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快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推进文化领域立法,回应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法律制度日益完备;通过监察法,在法治轨道上深化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40年来,立法和改革开放保持“同频共振”,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平稳有序,汇聚起推动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法治力量。

  “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如果说以前曾经“先改革后立法”“边改革边立法”,那么党的十八大以来,重大改革都是与重大立法相伴而生、相向而行。落实改革任务举措需要立新法的,及时推动制定法律或者作出相关决定;适时修改或废止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及时作出授权决定。仅以授权决定为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作出20多项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涉及自由贸易试验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保证改革试点在法治框架内依法有序推进。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行进到哪里,立法就要跟进到哪里。伴随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推进,立法也需要加快脚步。此次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16项法律案,涉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等重要内容,以及改革试点经验推广等。所有这一切,都是为了让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推动改革与法治良性互动。

  “法者,治之端也。”即将到来的2019年,立法机关将继续制定、修改、废止、解释一批涉及改革的相关法律,从而更好地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持续发挥立法对改革开放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守护改革开放的伟大航程。(王比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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