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分享国内外新闻资讯
Menu

称热播影片《芳华》涉抄袭 创作人诉冯小刚等索赔300万

  正义网北京4月12日电(见习记者崔晓丽)称热播影片《芳华》的故事情节与自己的作品《蓝姆伽的救赎》高度相似,而自己曾托人将作品发送给冯小刚团队并得到初步认可,肖某某以侵犯其改编权和摄制权为由,将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冯小刚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立即停止对涉案电影《芳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11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蓝姆伽的救赎》曾得到冯小刚团队初步认可 

  记者从庭审上获悉,2015年1月,肖某某在创作完成《蓝姆伽的救赎》后,将剧本发给自己多年的同事胡建林,希望他将剧本推荐给冯小刚。胡建林后找到与冯小刚关系比较密切的杨吉红,将剧本发到了杨的邮箱,邮件标题为《远征军》。20多天后,肖某某得知冯小刚团队对剧本初步认可,但希望他做进一步修改。肖某某在修改完善后,转交给了冯小刚团队。此后几个月,胡建林联系相关人员均未取得进一步合作的准确答复。 

  2017年12月15日电影《芳华》上映,肖某某发现其故事内容与《蓝姆伽的救赎》高度近似。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和情节上均存在对应关系,包括故事的整体情节排布及推演过程都基本一致。 

  “比如整体人物框架方面,《蓝姆伽的救赎》是一个留学生班和两个主要人物的组合。《芳华》是一个文工团女生班和两个主要人物组合。二者都是在战争背景之下。”肖某某的代理律师称,原告与被告的联系是通过案外两名证人,因时间没有到庭,但《蓝姆伽的救赎》作品已获得登记证书。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上述四名被告的行为侵犯了《蓝姆伽的救赎》的改编权和摄制权,四被告应立即停止涉案电影《芳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300万元,并刊登致歉声明。 

  被告:从未接触过《蓝姆伽的救赎》 

  记者注意到,冯小刚并未到庭,四名被告都是代理律师到庭参加庭审。 

  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简称美拉传媒)代理律师称,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蓝姆伽的救赎》剧本故事大纲的作品登记证书,不是剧本的登记证书,大纲和剧本是不同作品,无法证明其拥有《蓝姆伽的救赎》著作权,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同时,《蓝姆伽的救赎》的剧本没有原告署名,发送剧本的邮箱也不是原告的。 

  “我方也从来没有接触过原告所说的剧本《蓝姆伽的救赎》。原告主张接收的邮箱与我公司没有关联,杨吉红也与我公司无关。我公司没有侵犯原告剧本的前提条件。”代理律师还认为,原告主张二作品在人物框架、人物关系、主角特点背景和定位等有一致性,都是属于思想范畴的,没有独创性表达,不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更重要的是,《芳华》电影由同名小说改编而成,我公司已与原小说作者严歌苓签订相关协议。”代理律师说。 

  被告华谊兄弟电影有限公司和冯小刚方都对美拉传媒的答辩意见表示认同。华谊方面补充称:“我公司也没有接触过涉案剧本。原告主张的接收剧本的邮箱及接收人与我公司无关。《芳华》电影的改编和摄制均有合法来源。”冯小刚方表示,冯小刚可能受邀为某个项目进行宣传活动时,与杨吉红有过一面之交,二人并没有什么关系。北京耀莱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表示,对于原告的所有证据,均会在庭后补充提交意见。 

  鉴于原被告双方都有要补充提交的材料及意见,该案将择期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