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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孩子们撑起法治蓝天 苏州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通报

今天(5月31日),苏州市检察院通报了2018年以来苏州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情况,并公布了5个典型案事例。

近年来,苏州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断强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推动各项未成年人检察业务充分发展,切实提升办案质效,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综合、有效的司法保护。主要工作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提请批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89件258人,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334件480人。其中,盗窃案件数量占一半左右,其次是抢劫、故意伤害和聚众斗殴案件,各占7%左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坚持客观公正立场,依法少捕慎诉、不枉不纵,例如常熟市院在办理陈某等人强奸案件时,依法追诉未成年人陈某遗漏的犯罪事实,获得法院判决认可。

二是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2018年,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提请批捕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283件325人,审查起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253件305人。在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时,检察机关依法从严惩处、严厉打击,例如工业园区院依法指控张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针对未成年人的“套路贷”案件,各被告人均被法院判处刑罚。检察机关在从严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关注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太仓市院、张家港市院分别联合医疗机构和侦查机关,建立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取证机制,尽可能降低刑事诉讼程序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

三是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构建社会支持体系。苏州检察机关在民政部门、团市委的支持下,引入司法社工配合检察官开展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借助专业的社会力量,多次至羁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开展法治教育。相城区院依托观护基地,将帮教延伸至刑事执行阶段,帮助涉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吴中区院启动“润涓关爱计划”,成立未成年人关爱教育基地;虎丘区院开发“虎丘未检通”,实现帮教在线、关爱在线、预防在线、普法在线,提升了帮教和预防的效果;吴江区院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的父母,联合社区开展强制亲职教育,督促其履行监护职责。

四是关爱未成年人,完善困境儿童救助机制。检察机关对办案中发现的困境儿童予以关爱和救助,体现司法温度。吴江区院在办理一起精神病母亲勒死幼儿案件后,深入研究流动困境儿童权益保障机制问题,探索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推动全社会对流动困境儿童保护的关注。姑苏区院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陷入困境的情形,制定《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实施办法》,推动建立经济救助、心理救助和法律援助三位一体的救助机制。

五是立足办案开展法治宣传,参与社会综合治理。苏州检察机关联合团市委开展“晓苏校园行”法治宣传活动,针对不同年龄段学生分别开展防性侵、防欺凌、防网络犯罪主题法治教育,目前已走进90余所学校,线下覆盖学生人数3万余人,线上观看10万余人次。张家港市院“爱立方”、吴江区院“保护女童”、相城区院“盏心工作室”等阵地也发挥了法治宣传作用。检察机关结合办案中发现的社会治理问题共制发10份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营造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良好环境。例如昆山市院针对许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中发现的大量学生受骗或与被告人接触频繁等情况,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1:

太仓市检察院:推动在医院建立“彩虹桥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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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17年,为避免诉讼程序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太仓市检察院推动在医院建立“彩虹桥工作室”,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案件开展“一站式”办案模式。2018年,沈某猥亵儿童案案发。太仓市检察院应邀提前介入,充分利用“彩虹桥工作室”,为未成年被害人开辟绿色通道,免去挂号、排队、缴费等程序,直接在工作室进行身体检查、提取痕迹、询问和心理疏导。经太仓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沈某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在办案期间,检察官对被害人开展了综合救助:一是心理救助。邀请心理咨询师针对被害人因父母离异随父生活、在成长经历中有较严重抑郁、不安等心理问题进行心理辅导。二是亲职教育。针对被害人的父亲监护失职、怠于监管的行为,检察官在侦查机关、居委会等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的父亲开展亲职教育。三是经济救助。在发现被害人父亲下班时间较晚、被害人放学回家走失的情况后,太仓市检察院联合妇联、民政等单位为被害人解决放学后托管学习的费用。四是机制救助。案件办结后,太仓市检察院联合法院、教育局等11家单位共同成立“监护侵害保护小组”,制发《太仓市依法预防、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实施办法》。截至目前为止,已有3名未成年人因监护侵害依托该机制得到救助。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综合运用“一站式”、心理疏导、社会救助等方式,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进行全面保护,积极促进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综合救助机制的建立。

案例2:

吴江区检察院: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保障困境流动儿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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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18年,吴江区检察院在办理杨某杀害幼子一案中,发现未成年被害人杨某某父亲下落不明,其常年跟随患有精神疾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母亲杨某外出流动打工,时常陷入生活困境,直至被母亲杀死。为此,吴江区检察院结合本案中暴露出的问题开展类案调研,发现困境流动儿童权益保障存在发现难、协调难、救助难等问题,因此向区民政局制发困境流动儿童网格化排查、应急响应、积极干预、各部门联动救助、开展分类保护的检察建议,推动民政局落实辖区内困境流动儿童的筛查和帮扶工作。该院撰写了困境儿童保护的情况反映,引起当地党委政府和民政部门高度重视,相关部门主动联系检察院共同商讨困境流动儿童权益保护。2018年5月,吴江区检察院协调区公安、司法、民政、网格化治理联动指挥中心、精神病防控办公室、妇联等单位,建立了多部门联动救助及困境流动儿童保护区、镇、村三级网络全覆盖机制。截至目前,已有2名困境流动儿童依托该机制被及时发现,得到心理帮扶、监护干预等有效救助。

二、典型意义

在社会保障机制发展完善过程中,困境流动儿童因其流动性,成为发现难、救助难的特殊群体。检察机关结合办案,深挖案件背后的困境流动儿童权益保障机制问题,针对性提出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相互配合,探索建立了困境流动儿童权益多部门联动保护机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3:

姑苏区检察院:引导罪错未成年人回归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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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19年1月,姑苏区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未成年人张某某(化名)涉嫌故意伤害罪不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经社会调查,发现张某某家庭情况特殊、成长环境特别,年幼辍学后帮家庭个体户经营,与父亲矛盾较深;文化程度低,与社会脱节,存在一定程度的心理问题;父母忙于生计,家庭监管教育严重缺失。姑苏区检察院考虑到张某某存在殴打他人的基本违法事实,行为认知存在偏差,为避免其再次违法犯罪,对其开展了矫治:一是成立由检察官、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组成的帮教小组,制定针对性的帮教措施。张某某每周到检察机关,接受法治教育、心理疏导和情绪管理、文化知识学习等。姑苏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施健亲自参与帮教工作,撰写了多篇帮教日志,并结合每次帮教情况及时调整计划。目前帮教工作已开展4个多月。二是针对张某某家庭教育缺失问题,检察官召集帮教小组,先后八次与张某某父母深入交流,开展亲职教育,敦促其父亲反思自身不良行为对子女的不利影响,引导其改善亲子关系。三是通过特定的仪式进一步巩固帮教成果。在张某某18周岁生日当天为其举办成人礼仪式,邀请张某某家人、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共同参与,通过检察官寄语、父亲来信、国旗下宣誓等环节,让张某某充分感受到关怀和温暖,更加明确自身的责任担当和守法义务。

通过姑苏区检察院的帮教,张某某在心理、情绪等方面得到有效疏导,性格较之前变得开朗,守法意识显著增强,学会了理性地看待问题。帮教期间,张某某主动告知检察官自己签约网络直播平台希望以此赚钱的打算,检察官认真负责,在查阅相关信息后,帮助其详细分析网络直播的利弊,引导张某某自己做出了理性的选择和判断。

二、典型意义

对于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存在过错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适时帮教,针对性地运用释法说理、行为矫正、心理疏导、亲职教育等方式方法开展临界预防,深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

案例4:

工业园区检察院:依法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套路贷”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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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18年,工业园区检察院办理了张某某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针对未成年人“套路贷”案。被告人张某某纠集他人,组建燎原财富公司,在吴中区、工业园区等地进行非法放贷活动,该组织成员引诱、纠集在校学生利用同学、朋友关系诱骗其他未成年学生签订虚高借款合同,在借款中随意扣减“服务费、中介费、认家费”等,并逼迫未成年少女拍摄裸照担保债务,造成部分未成年被害人被迫逃离居住地躲债、辍学等不良后果。该组织通过“套路贷”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166000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12月25日,工业园区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对其他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亦判处了相应刑罚。

该案主要以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工业园区检察院依法从严从快对张某某等人提起公诉,全面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深挖违法犯罪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邀请近百名大中专院校师生代表旁听案件庭审,对在校师生零距离法治宣传教育;向苏州市独墅湖高教区管委会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防范“套路贷”的宣传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

二、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以未成年人为主要犯罪对象的“套路贷”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对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重拳打击黑恶势力,坚定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同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检察建议,推动多方力量共同参与,助力平安校园的构建。

案例5:

相城区检察院:引导侦查见成效检警合力指控一起零口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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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

2018年,戴某某猥亵儿童案,因戴某某零口供、客观证据缺乏,定罪证据薄弱。相城区检察院在提前介入过程中,以被害人陈述为证据链的中心,指导侦查机关对细节事实搜集证据,查证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以真人辨认的方式进一步佐证各年幼的被害人辨认笔录的真实性;调取戴某某工作出勤记录情况,排除戴某某无作案时间的无罪辩解。通过检察机关的引导侦查工作,案件在移送审查起诉后,仅用28天即提起公诉。2018年11月9日,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戴某某未提出上诉。案件办结后,相城区检察院以检察开放日、法治宣传等形式,帮助学生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引导侦查的作用,将审判环节对证据的要求及时传递给侦查机关,保障案件质量的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依法从严从快处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同时,在办理仅有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关注细节事实,调取客观证据核查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再以被害人陈述为中心架构证据体系,成功指控犯罪。(苏报融媒记者 赵晨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