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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丨监管机构建设是 证券市场制度深化的保证

证券法修订草案三审稿已经在4月26日公布上网,进入公开征求意见环节。据报道,在28日下午18点,三审稿已经获提995条意见。社会关注度如此之高,估计到5月25日征询意见截止日,获提意见应该能够过万。证券法修订,四年三审,其间经历了金融行业大起大落和金融监管及政策的变化,修法过程也足够与时俱进。三审稿正式公布,预期年内就会颁行,引发社会关注也是情理之中。

从内容看,此次三审稿聚焦在六个方面,也有相应六点内容完善。聚焦的六个方面为:科创板注册制,证券的定性和范围,公开发行的认定,证券交易行为,投资者保护,证券监管。六点内容充实则分别为:完善交易制度,特别强化了程序化交易规范,规范上市公司停牌、复牌行为;完善了收购制度,延长收购股票的转让期限;完善了信息披露,强化了上市公司相关人员的责任;强化了投资者保护,确定了强制调解制度,支持诉讼,特别是股东代表诉讼;增加了多层次市场的原则规定;加强了监管责任,增加了监管部门的调查权限。

2014年启动证券法修订时,人们对于注册制的实施过于乐观,未考虑到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市场再建设。三审稿增加了“科创板注册制的特别规定”,同时将现行证券法关于证券发行的规定作为“一般规定”。这是一个平衡的考虑,短期内不会全面更改上市制度,但通过科创板注册制,为未来发行制度改革进行探索。这样的处理是稳妥的。

在证券监管方面,关键的问题是证监会的角色及权限。美国SEC是一个独立于行政、立法、司法的“第四部门”,由国会创制的非政府机构,主要行使法律授权的准立法权和司法权。SEC由5名委员组成,由总统提名,经国会通过,就人事安排看,层级非常高。我国证监会的权能未达到美国SEC的水平。三审稿强化了证券监管,但证监会的调查权限主要集中在交易层面,而在对市场主体上市公司的监管方面,证监会的权能并没有扩大。

之前的修订计划以实行注册制改革为中心,而对证监会的机构建设重视程度不够。过去几年证券市场的变化,让我们更明白地认识到,证监会的机构建设,是注册制等市场制度深化的保证。

对于证券市场改革,证监会的机构建设、权能提升是很重要的。证监会从“权力型”机构隐退,淡化行政审批机构的色彩,并不能实现证券市场的转型。立足证券市场发展,我们更需要一个强大的证监会。而对证监会的赋权,可以考虑权力清单的方式。

根据国务院2014年3月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共有审批权63项,其中行政审批权53项,这可以作为证监会权力清单的立法基础。比如,在63项审批权力之外,不再增设许可范畴,而对63项审批权则进一步完善,将其中一部分变为司法权,大大提高证监会的权能。

再者,应该进一步明确证监会作为证券市场唯一国家监管机构的身份,不再授权其它机构有此权能。证券市场审批权的废除和下放,应该由证监会统一做出。逐步推行注册制,证监会不再做实质审核,主要集中在合规审核方面,意味着审批权的分解、转移,从证监会转移到地方政府和交易所去。怎么分解、转移,应由证监会统一处理。比如上市和发行可以分开,证监会将监管权能和机构建设集中在发行方面。

现代经济体系具有高流动性、高融通性的特征,国家治理强调维护流动性健康的监管,而非画地为牢、层层负责的归口管理。证券市场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高效流动和融通的重要基础制度。证券法修订并不是部门法律法规的修订,而是一次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必须站在这个高度,才能真正有效推动一部高水平法律,也才能真正有效地建设一个高水平市场。